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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2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隋军与刘秀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隋军,刘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2406号申请执行人:隋军,男,1970年9月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刘秀华,女,1952年1月2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隋军与被执行人刘秀华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刘秀华所有的银行账户存款144676元及被执行人刘秀华在拉林村处未给付动迁补偿款91531元返还申请执行人,执行费3471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24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辉审判员 黄翔翔审判员 徐志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