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2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隋军与刘秀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隋军,刘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2406号申请执行人:隋军,男,1970年9月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刘秀华,女,1952年1月2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隋军与被执行人刘秀华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刘秀华所有的银行账户存款144676元及被执行人刘秀华在拉林村处未给付动迁补偿款91531元返还申请执行人,执行费3471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24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辉审判员 黄翔翔审判员 徐志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