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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9执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罗乾与被执行人陈正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乾,陈正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9执487号申请执行人:罗乾,男,199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被执行人:陈正珍,女,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本院在执行罗乾与陈正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1日作出的(2017)川1529民初3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陈正珍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正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正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正珍名下位于四川省宜宾市屏山县屏山镇新市分流区B5地块×幢×单元×层×号(分房编号:××××××)住宅一套,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钟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