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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24执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平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任尚谟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24执395号申请执行人:平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平阴县锦东新区质检大厦。法定代表人:姜昭辉,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伊黎,平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任尚谟,男,196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本院在平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任尚谟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任尚谟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任尚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任尚谟在金融机构、不动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任尚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平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限期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其逾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任尚谟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查询财产和调查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书面认可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对被执行人任尚谟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任尚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案应执行标的总额为3024050元,未执行标的额为3021335.3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124行审4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文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翠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