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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民终3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田新平、程瑞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新平,程瑞丰,程树堂,福建来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34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新平,男,汉族,1960年2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瑞丰,男,汉族,1977年10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树堂,男,汉族,1954年3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来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清市环球商业大厦十层,代码号:913501811549147617。法定代表人:张时斌,经理。上诉人田新平因与被上诉人程瑞丰、程树堂、福建来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来宝建设公司)提供劳务者受��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0522民初10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田新平以当事人庭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田新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田新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54元,减半收取277元,由上诉人田新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宁小昆审判员  武丽霞审判员  郭 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殷双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