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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4民初2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叶霞利与余保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霞利,余保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4民初2934号原告:叶霞利,女,198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柘城县(确认地址)。被告:余保印,男,1987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柘城县(确认地址)。原告叶霞利诉被告余保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霞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保印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霞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偿还借款40000元,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为2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2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出具借条。该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借款,原告经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托不还,为此起诉来院。被告余保印未答辩。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归纳本案的审理焦点为: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否得到支持。原告叶霞利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2016年7月16日欠条一份、2.2017年5月22日借条一份,证明被告余保印于2016年7月16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的事实,并约定还款期限为一个月,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脱不还,后于2017年5月22日被告向原告重新出具了40000元借条一份,当时出具40000元借条是为了给被告压力让被告能按时还款,如被告能够按期还款原告愿意只要被告偿还20000元,但被告一直没有偿还。被告余保印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7月16日被告以做生意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一个月。到期后被告未偿还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原告重新出具了借条一份,当时,为了给被告施加压力,让被告出具了40000元的借条,并约定2017年5月25日偿还10000元,2017年6月5日还清,实际借款为20000元。双方约定的期限到期后,被告仍不履行还款义务,为此原告诉讼来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欠条、借条能够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被告余保印因生意周转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200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后,未偿还欠款,后双方又与2017年5月22日重新出具借条,而被告仍未在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为此原告诉讼来院,请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余保印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叶霞利借款20000元;二、驳回原告叶霞利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叶霞利负担200元,被告余保印负担2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自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