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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1执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朱续、苏文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续,苏文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017)皖0421执282号申请执行人:朱续,男,198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苏文武,男,197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皖濉溪县人,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执行朱续与苏文武民间借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我院也未调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 悦审判员 刘福彦审判员 胡文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尹良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