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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03民初2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高峰与李雪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高峰,李雪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03民初2011号原告:刘高峰,男,196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被告:李雪松,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高峰与被告李雪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李雪松已向原告刘高峰归还借款,原告刘高峰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雪松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高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高峰撤回对被告李雪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3元,减半收取241.5元,由原告刘高峰负担。审判员 钟 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汤楚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