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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22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周秀东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周秀东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22699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主要负责人:刘显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勤弢,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蓓,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秀东,男,196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苏省盐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周秀东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撤回对被告周秀东的起诉。审判员  茅建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俞丽虹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