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鹰执字第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周霞、兴国县兴达教学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霞,兴国县兴达教学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钟福贵,严秀珍,钟辉,严富林,严富强,龙家仁,金运华,贵溪市鸿飞商贸有限公司,清远市汇达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鹰执字第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霞,女。被执行人兴国县兴达教学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钟福贵,男。被执行人严秀珍,女。被执行人钟辉,男。被执行人严富林,男。被执行人严富强,男。被执行人龙家仁,男。被执行人金运华,男。被执行人贵溪市鸿飞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清远市汇达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周霞与兴国县兴达教学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钟福贵、严秀珍、钟辉、严富林、严富强、龙家仁、金运华、贵溪市鸿飞商贸有限公司、清远市汇达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申请执行标的800万元,经点对点、总对总查询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兴国县兴达教学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钟福贵、严秀珍、钟辉、严富林、严富强、龙家仁、金运华、贵溪市鸿飞商贸有限公司、清远市汇达商贸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兴国县兴达教学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钟福贵、严秀珍、钟辉、严富林、严富强、龙家仁、金运华、贵溪市鸿飞商贸有限公司、清远市汇达商贸有限公司已纳入失信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周霞没有实现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朝晖审判员 占景辉审判员 范文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