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执恢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王燕飞、王爱国、祁崇实、郑爱芬与青海恒通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青01执恢120号申请执行人王燕飞,男,汉族,1974年1月3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爱国,男,汉族,1980年2月1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祁崇实,男,汉族,1979年9月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郑爱芬,女,汉族,1967年11月14日出生。四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姜有生、周飞翔,青海姜有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青海恒通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玉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里,该公司工程师。王燕飞、王爱国、祁崇实、郑爱芬与青海恒通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青民一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青海恒通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以案涉购房款325万元为利息计算基数给付王燕飞、王爱国、祁崇实、郑爱芬利息损失:1、自2010年9月2日起至2014年5月3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2、自2013年10月8日起至2014年5月3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双倍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215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6754元,由青海恒通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判决书生效后,因青海恒通房地产有限公司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燕飞、王爱国、祁崇实、郑爱芬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1月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商定结算最终确认,被申请执行人青海恒通房地产有限公司共需支付给本案申请执行人执行款人民币887000元,扣除本案申请执行人所欠青海恒通房地产有限公司332000元,剩余执行款人民币555000元,由被执行人青海恒通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燕飞账户内),该案全部执行款555000元付清后,该执行案终结撤销。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被执行人青海恒通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以转帐方式转付给了申请执行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燕飞账户内,现申请执行人王燕飞认可收到被执行人青海恒通房地产有限公司转付的555000元款项。现该案双方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青海恒通房地产有限公司已按协议履行了义务,该案终结执行。至此,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青民一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已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第108条第一款第(4)项之规定,通知如下: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青民一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