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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4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反诉被告)张益与被告(反诉原告)唐晓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益,唐晓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4605号原告(反诉被告)张益,被告(反诉原告)唐晓冬,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张益与被告(反诉原告)唐晓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张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被告(反诉原告)唐晓冬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经审查,原告(反诉被告)张益与被告(反诉原告)唐晓冬的撤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反诉被告)张益撤回起诉。准予被告(反诉原告)唐晓冬撤回反诉。(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聂 珺人民陪审员  果蓉生人民陪审员  夏桂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崇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