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执1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常某某与张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某某,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581号申请执行人常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人常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825民初61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17)陕0825执158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张某某、王某某的银行账户和王某某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中心定边县管理部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案件受理费3425元,执行费54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待兑付款项时予以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执15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屈文学审 判 员 孙海宏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卜晓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