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执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树全与李风植、太美月租凭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树全,李风植,太美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756号申请执行人李树全,现住和龙市,公民身份号码为×××。被执行人李风植,现下落不明,公民身份号码为×××。被执行人太美月,1971年7月17日生,延吉市太美口腔有限公司负责人,现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申请执行人李树全与被执行人李风植、太美月之间租凭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2401民初2694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向被执行人李风植公告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17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太美月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二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被执行人李风植支付申请执行人李树全110000元;2、被执行人太美月对上述债务中66333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2500元、公告费300元、执行费159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拒绝向本院报告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对被执行人李风植、太美月的财产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李风植、太美月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及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表示认可。2017年8月14日,申请执行人李树全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2401民初2694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红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