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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81民初1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资兴市依波茵花园业主委员会与被告黄小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资兴市依波茵花园业主委员会,黄小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81民初1016号原告:资兴市依波茵花园业主委员会。负责人肖平亮,系资兴市依波茵花园业主委员会主任。被告:黄小霞,女。原告资兴市依波茵花园业主委员会与被告黄小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资兴市依波茵花园业主委员会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资兴市依波茵花园业主委员会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资兴市依波茵花园业主委员会撤回对被告黄小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资兴市依波茵花园业主委员会自行承担。审判员  张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珍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