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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5执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晋0525执435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的(2016)晋0525民初2015号民事调解书,要求任某某支付医疗费6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由被执行人任某某一次性支付55000元,对剩余的10000元自愿放弃不再向被执行人任某某追偿。现被执行人任某某主动将55000元交至本院,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将55000元领取,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2017)晋0525执435号案件执行完毕。申请执行费875元,确定被执行人负担且已交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