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2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某、杭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214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77年12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杭某,男,1976年7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王某与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杭某的存款1800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汇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季红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