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3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万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梁琛博、霖霖、张栓铭、李福祥、梁飞、康占荣、梁树丽、重阳、花尔、杨正宇、王雅亭、王桂霞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万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梁琛博,霖霖,张栓铭,李福祥,梁飞,康占荣,梁树丽,重阳,花尔,杨正宇,王雅亭,王桂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3685号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万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铁西区。法定代表人武世荣,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梁琛博,男,汉族,1974年8月26日出生,东胜人,个体,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霖霖,女,蒙族,1975年3月11日出生,东胜人,个体,系被告梁琛博之妻,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栓铭,男,汉族,1965年2月25日出生,东胜人,个体,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李福祥,男,汉族,1956年1月11日出生,东胜人,个体,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梁飞,女,汉族,1959年1月29日出生,东胜人,个体,系被告李福祥之妻,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康占荣,男,汉族,1961年7月5日出生,杭锦旗人,个体,现住杭锦旗。被执行人:梁树丽,女,汉族,1959年1月29日出生,杭锦旗人,个体,系被告康占荣之妻,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重阳,男,蒙古族,1972年10月15日出生,东胜人,个体,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花尔,女,蒙古族,1974年11月17日出生,东胜人,个体,系被告重阳之妻,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杨正宇,男,蒙古族,1988年6月5日出生,东胜人,个体,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王雅亭,男,汉族,1977年5月5日出生,东胜人,个体,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王桂霞,女,汉族,1973年12月18日出生,东胜人,个体,系被告王雅亭之妻,现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万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梁琛博、霖霖、张栓铭、李福祥、梁飞、康占荣、梁树丽、重阳、花尔、杨正宇、王雅亭、王桂霞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本院准予其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3)东民初字第80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秦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