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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5执9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梁炎连与李健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炎连,李健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05执9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梁炎连,男,汉族,1947年8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被执行人李健强,男,汉族,1996年3月11日出生,住江门市新会区,。关于本院立案执行李健强责令退赔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5刑初43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依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健强退赔申请执行人梁炎连经济损失人民币635元。本院已于2017年3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车辆管理、工商管理等部门调查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案件的调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提供。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05执95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少文审判员  李毅明审判员  曾国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耀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