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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02民初2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与杨小宁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杨小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02民初206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西大街***号。法定代表人:王虎,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晓东,男,庆阳市西峰区。被告:杨小宁,女,汉族,庆阳市西峰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与被告杨小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以与被告杨小宁协商处理为由,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79元,退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4879元。审 判 长  郭 岩审 判 员  吕晓兰代理审判员  次文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