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703民初1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王乃合与丁书信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乃合,丁书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3民初1554号原告:王乃合,男,1956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被告:丁书信,男,56岁,汉族,住潍坊经济开发区。原告王乃合与被告丁书信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王乃合向本院提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同时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乃合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郭少委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傅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