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执1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许利德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1133号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6)吉0702刑初696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许利德赔偿许利得16332.05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5月9日附带民事部分部分移送本院执行局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薛祥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6)吉0702刑初696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许利德��偿许利得16332.05元的部分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初贵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