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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执1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许利德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1133号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6)吉0702刑初696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许利德赔偿许利得16332.05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5月9日附带民事部分部分移送本院执行局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薛祥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6)吉0702刑初696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许利德��偿许利得16332.05元的部分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初贵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