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202民初3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莱芜市甲燊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与莱芜市铭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贾春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芜市甲燊机械加工有限公司,莱芜市铭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贾春红,李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3234号原告:莱芜市甲燊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法定代表人:李文德,职务:经理。被告:莱芜市铭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法定代表人:贾春红,职务:执行董事。被告:贾春红,住莱芜市被告:李明,住莱芜市上列原、被告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现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了诉讼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财产。本院认为原告莱芜市甲燊机械加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李文德名下车牌号为鲁S×××××小型轿车一辆。二、查封期限自2017年7月日至2019年月日。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彦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赵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