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902民初2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海南新成海物业综合管理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与韦红、韦小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南新成海物业综合管理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韦红,韦小琼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02民初2200号原告:海南新成海物业综合管理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住所地:玉林市教育东路玉兰花园*栋*号。法定代表人:林奇勇,经理。委托代理人:曾春美,海南新成海物业综合管理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吴昭传,广西毅少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红,女,196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被告:韦小琼,女,197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新成海物业综合管理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与被告韦红、韦小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海南新成海物业综合管理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海南新成海物业综合管理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新成海物业综合管理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是25元,由原告海南新成海物业综合管理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