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02刑初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赵景龙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景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302刑初71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景龙,男,195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7年7月4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一刑诉(2017)6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景龙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玉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景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赵景龙酒后驾驶×××号汽车行驶至秦皇岛市海港区海阳路与燕山大街交叉路口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赵景龙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72.2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景龙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指控的事实有相关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酒精血液浓度检验报告书等相关证据证实。请求对被告人赵景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处。被告人赵景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7年06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赵景龙醉酒后驾驶×××号汽车行驶至秦皇岛市海港区海阳路与燕山大街交叉路口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赵景龙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72.2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酒精血液浓度检验报告书证实,赵景龙血液酒精浓度为172.2mg/100ml。(2)被告人赵景龙的供述证实,2017年6月23日15时许,其醉酒后驾驶×××号汽车行驶至秦皇岛市海港区海阳路与燕山大街交叉路口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3)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赵景龙准驾车型为C1、驾驶证有效期至2021年6月12日、驾驶的机动车为车牌号为×××的长安牌小型轿车,车辆检验有效期止为2017年6月30日。(4)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赵景龙于2017年7月17日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赵景龙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无犯罪记录。(6)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赵景龙系被查获到案。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景龙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赵景龙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考虑本案的具体事实及情节,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秩序,故对被告人赵景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景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淑侠人民陪审员 李 颖人民陪审员 刘姝华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董雪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