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执恢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郑健忠与许秋丰借款合同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07执恢360号申请执行人郑建忠与被执行人许秋丰、于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2011)乾民初字第77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许秋丰向申请执行人郑建忠支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自2011年1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0%计付),被执行人于卫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执行人许秋丰给付申请执行人郑建忠借款本金3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450元,执行费等。本院于2011年10月8日提级执行。执行中,本院已执行二被执行人相关款项13万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2年3月13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恢复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依法每月冻结被执行人许秋丰的工资5000元,截止到2017年8月份,共冻结工资款21000元。2017年8月11日申请执行人郑建忠与被执行人许秋丰达成执行和解,双方同意在法院冻结许秋丰工资款执行21000元后,不再执行。此款缴纳执行费3200元,余款178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郑建忠,此案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乾安县人民法院(2011)乾民初字第7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