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129执恢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2017)湘1129执恢96号申请执行人杨惠桂与被执行人伍太文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惠桂,伍太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9执恢96号申请执行人:杨惠桂,男,1970年1月26日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被执行人:伍太文,男,1990年8月20日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惠桂与被执行人伍太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8月1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杨惠桂于2017年8月12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八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华法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石燕娥审 判 员  毛 昊审 判 员  郑少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曾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