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执3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林健培与张建玺、张春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健培,张建玺,张春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3904号申请执行人林健培,男,1949年6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被执行人张建玺,男,196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被执行人张春达,男,194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原告林健培诉被告张建玺、张春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会作出的(2016)粤0111民初124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张建玺归还林健培借款本金935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以93500元为本金,自2015年6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至上述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张春达对上述判决第一项张建玺所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责后可向张建玺追偿;本案受理费3040元,由张建玺负担。上述受理费3040元已经由林健培预交,林健培同意由张建玺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部分直接支付给林健培。由于张建玺、张春达逾期未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林健培于2017年4月26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41680元,执行费2025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林健培已同被执行人张春达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同意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处理。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林健培已同被执行人张春达达成执行和解,本案暂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1执3904号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本院将恢复本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常康华审 判 员 麦瑞林人民陪审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杜光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