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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6执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本泊与斯琴巴特尔民间纠纷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本泊,斯琴巴特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6执460号申请执行人:本泊,女,1951年3月8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被执行人:斯琴巴特尔,男,1977年5月1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本泊与被执行人斯琴巴特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726民初1137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斯琴巴特尔给付欠款44000元,案件受理费958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在执行中,依法裁定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斯琴巴特尔的禁牧款收入,直至扣完执行标的44958元及执行费574元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726民初11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阿日 斯楞审判员 哈申其木格审判员 格日乐图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文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