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2执恢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潘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2执恢46号申请执行人潘某某,女,1986年1月6日生。被执行人张某,男,1986年2月24日生。潘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王民初字第002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某未自觉履行义务。潘某某于2017年6月5日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7200元。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6月7日恢复立案,本院依法向张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潘某某支付抚养费72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张某于2017年7月7日将执行款交至本院,现该执行款已由潘某某领取。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王民初字第00290号民事调解书2015年8月至2017年5月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 卫审判员 惠 平审判员 李茂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戴素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