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5民初3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殷秀平与李双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秀平,李双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5民初3024号原告:殷秀平,女,196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李双喜,男,37岁,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原告殷秀平诉被告李双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殷秀平于2017年8月13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秀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殷秀平承担。审判员 赵弋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银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