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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5民初3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殷秀平与李双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秀平,李双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5民初3024号原告:殷秀平,女,196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李双喜,男,37岁,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原告殷秀平诉被告李双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殷秀平于2017年8月13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秀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殷秀平承担。审判员  赵弋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银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