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执2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浙江百隆针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浙江百隆针织有限公司,浙江力得纺织有限公司,虞其平,吴雪萍,吴宗飞,朱灵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2389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工人北路499号,组织机构代码:677209017。法定代表人张辉。被执行人浙江百隆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义东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12594871。法定代表人虞修智。被执行人浙江力得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工业园丹溪北路622号,组织机构代码:725869168。法定代表人吴宗飞。被执行人虞其平,男,1967年2月1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吴雪萍,女,1971年8月15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吴宗飞,男,1963年10月9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朱灵仙,女,1967年10月2日出生,住义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执行人浙江百隆针织有限公司、浙江力得纺织有限公司、虞其平、吴雪萍、吴宗飞、朱灵仙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2016)浙0782民初18566号判决书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浙江百隆针织有限公司、浙江力得纺织有限公司、虞其平、吴雪萍、吴宗飞、朱灵仙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朱灵仙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号、浙G×××××号小型汽车两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分查封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 行 员 徐鹏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XX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