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426民初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梁某与张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6民初462号原告:梁某,男,汉族,永寿县。被告:张某,男,汉族,永寿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梁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7年8月13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以其与被告已私下调解为由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梁某承担。审判员  杨修仓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胥雅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