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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2民初1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周德亮与安徽中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德亮,安徽中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2民初1654号原告:周德亮,男,198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向虎,安徽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安徽中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经济技术开发区陡岗��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754875428C。法定代表人:李桂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怀军,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良谊,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周德亮与被告安徽中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周德亮于2017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判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德亮撤回对被告安徽中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起诉。审判长  潘贤俊审判员  周遵江人民陪审��张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测速,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