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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3执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中华大街支行、安世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中华大街支行,安世阳,王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3执320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中华大街支行,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负责人刘梦琳,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安世阳,男,汉族,1985年5月24日出生,住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王培,女,汉族,1985年7月11诶出生,住址同上,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邢台市仲裁委员会作出(2015)邢仲裁字第15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被申请人安世阳偿还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中华大街支行借款本息54224.88元)由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查询到被执行人安世阳有一处房产,本院已查封该房产。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0503执32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廷恩人民陪审员  崔赫学人民陪审员  王亚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杜宏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