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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4民初3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庞飞与重庆晋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飞,重庆晋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4民初3574号原告:庞飞,男,1987年10月20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芹菲,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重庆晋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法定代表人:何析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爽,该公司员工,特别代理。本院受理原告庞飞与被告重庆晋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庞飞于2017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飞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庞飞承担。审判员  陈华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震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