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宁0105执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龚建萍与赵佳楠、李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建萍,赵佳楠,李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宁0105执448号申请执行人龚建萍,男,1964年8月18日出生,回族,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赵佳楠,男,1978年11月15日出生,回族,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李薇,女,198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龚建萍与被执行人赵佳楠、李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2018年2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76294.49元,执行费1044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无房产、银行存款,冻结被执行人赵佳楠名下的宁AZ31**号车的车户、被执行人李薇名下的宁A6K1**号的车户,但该两辆车均无法找到,故无法处置。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查明,被执行人无法找到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立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康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