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211执恢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王俊男与李传军、辛桂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李传军,辛桂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0211执恢57号申请执行人:王俊男,男,198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李传军,男,197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辛桂玲,女,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丰民一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并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再次依职权对其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但均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穷尽了执行措施的情况下,申请人又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具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本次理应依法保留债权、终结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再行申请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一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国光审 判 员 李玉民审 判 员 姜 有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田 家 宁申请执行人王俊男与被执行人李传军、辛桂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