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5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杨鲜年与杨鲜文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鲜年,杨鲜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5执110号申请执行人:杨鲜年,男,1943年10月14日出生,洞口县。被执行人:杨鲜文,男,1972年12月7日出生于湖南省洞口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洞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鲜年与被执行人杨鲜文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可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立群审判员 曾小柏审判员 肖冶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