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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2民初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红英与江西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英,江西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2民初731号原告:张红英,女。委托代理人:黄小军,万载县云帆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西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万载县金三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27814942763。法定代表人:李骏。委托代理人:汤水根,江西求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英诉被告江西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西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红英自愿撤回对被告江西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英撤回对被告江西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75元,减半收取2038元,由原告张红英负担。审判员  漆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汪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