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兵03刑更1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吾麦尔艾力·麦麦提犯猥亵儿童罪决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吾麦尔艾力·麦麦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兵03刑更1332号罪犯吾麦尔艾力·麦麦提,男,维吾尔族,1988年7月14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现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金墩监狱服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垦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2014)喀垦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吾麦尔艾力·麦麦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金墩监狱于2017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罪犯吾麦尔艾力·麦麦提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听证审理。在审理期间,执行机关以罪犯吾麦尔艾力·麦麦提的减刑不符合相关规定为由,于2017年8月12日申请撤回对该犯的减刑建议。本院认为,执行机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决定如下:准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金墩监狱撤回对罪犯吾麦尔艾力·麦麦提的减刑建议。将案卷材料退还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金墩监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