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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6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陈小林与陕西省盛圆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林,陕西省盛圆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6执186号申请执行人:陈小林,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陕西省盛圆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自强东路***号,现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永徽路EE新城*号楼*单元2601。法定代表人:何治乾,该公司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陈小林与被执行人陕西省盛圆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2016年9月7日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18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小林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调查被执行人陕西省盛圆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下落不明,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省盛圆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根据我院财产查询反馈情况,被执行人陕西省盛圆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申请执行人陈小林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待执行的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陈小林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陕西省盛圆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小林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陈小林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对此予以准许。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陕西省盛圆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陈小林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陈小林发现被执行人陕西省盛圆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小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瑛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