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6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段长忠与韩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长忠,韩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6执171号申请执行人段长忠,男,196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绥棱县劳动局住宅楼。被执行人韩海,男,195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巴彦县巴彦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段长忠与被执行人韩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巴彦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6民初17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韩海财产进行“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7)黑0126执17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林祥审判员 孙彦龙审判员 王忠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新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