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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3刑更1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吉里力·阿地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吉里力·阿地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3刑更1327号罪犯吉里力·阿地力,男,维吾尔族,1960年10月10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现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金墩监狱服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29日作出(2000)浙刑一复字第24号刑事裁定,认定罪犯吉里力·阿地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3年6月11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11月10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罪犯吉里力·阿地力曾减刑四次共五年八个月。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金墩监狱于2017年8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听证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金墩监狱认为罪犯吉里力·阿地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减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三师分院亦认为罪犯吉里力·阿地力符合减刑的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吉里力·阿地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接受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遵守课堂纪律,“三课”成绩优秀。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分配,在劳动中积极肯干,年出勤率100%。该犯先后获得记功7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4次的奖励。本院认为,罪犯吉里力·阿地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吉里力·阿地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期限自2018年6月10日起至2021年6月9日止)。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6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晓   钊审判员 孙   海   峰审判员 艾斯凯尔·库尔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恒   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