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1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谭洪基、张名波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洪基,张名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1执154号申请执行人谭洪基,男,1957年5月28日生,汉族,住龙南县。被执行人张名波,男,1958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谭洪基与被执行人张名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未能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721执15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 锋审 判 员 刘剑东审 判 员 刘君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陈贻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