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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3022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雍福英诉被告梁娃斤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卓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卓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雍福英,梁娃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卓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3022执37号申请人雍福英,女,汉族,1981年10月3日出生,住甘肃省卓尼县,农民。被申请人梁娃斤,男,汉族,1973年4月8日出生,现住甘肃省卓尼县,农民。原告雍福英诉被告梁娃斤人格权纠纷一案,卓尼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3022民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雍福英于2017年4月26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卓尼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6日决定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查明被执行人梁娃斤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长期外出打工,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员 马 玉 龙审 判 员 何 国 荣助理审判员 王 建 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索南扎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