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203执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8-08-12

案件名称

潘秋兰、郭晓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秋兰,郭晓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3执617号申请执行人:潘秋兰,女,1984年10月2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郭晓辉,男,198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本院立案执行的潘秋兰申请执行郭晓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郭晓辉的财产已被另案查封,待处置完毕参与财产分配,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严敬军人民陪审员  熊 颖人民陪审员  郑敏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冯旭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