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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5民初2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蒋弼帆与许卿海、刘双强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弼帆,许卿海,刘双强,刘满库,库翔伟,孙启田,孙正强,马宁,张素娥,魏威,张斌,郑铁林,重庆清山绿水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5民初2584号原告:蒋弼帆(公民身份号码:×××),女,汉族,1969年4月18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三军,青海军辉良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卿海,男,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区桥北段西侧。被告:刘双强(公民身份号码:),男,住河北省××县。被告:刘满库(公民身份号码:×××),男,住河北省××县。被告:库翔伟(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住河北省××县号。被告:孙启田(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住河北省××县号。被告:孙正强(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住河北省××县号。被告:马宁(公民身份号码:×××),女,汉族,住河北省××县号。被告:张素娥,女,汉族,住河北省××县。被告:魏威,男,汉族,住辽宁省本溪市。被告:张斌,男,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里。被告:郑铁林(公民身份号码:×××),住浙江省乐青市××镇。被告:重庆清山绿水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216号。法定代表人:丁学木,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蒋弼帆与被告许卿海、刘双强、刘满库、库翔伟、孙启田、孙正强、马宁、张素娥、魏威、张斌、郑铁林、重庆清山绿水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蒋弼帆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弼帆以证据不足为由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弼帆撤回对被告许卿海、刘双强、刘满库、库翔伟、孙启田、孙正强、马宁、张素娥、魏威、张斌、郑铁林、重庆清山绿水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416元,予以免交。审 判 长  刘 立审 判 员  李 妍人民陪审员  林玉花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晓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