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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津02民辖终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深圳远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天津远大联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远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天津远大联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纪长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津02民辖终5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远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香蜜湖度假村内联合华鹏汽车广场A区-3。法定代表人:纪长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远大联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保税区海滨八路惠通陆华大厦一层。法定代表人:黄炜,董事长。原审被告:纪长明,男,196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上诉人深圳远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远大联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纪长明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6民初9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深圳远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诉称,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案涉买卖合同,履行地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住所地亦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故本案应移送上述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天津远大联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持《汽车买卖合同》、《商品车经销合作框架合同》等诉至法院,主张其与上诉人系买卖合同关系,要求上诉人依据合同支付车辆价款及利息。上述合同中虽对因合同引起的争议管辖约定表述不一,但均指向向一审法院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并据此确定管辖,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德明代理审判员  滕光鑫代理审判员  王孟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