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8执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8-08-28
案件名称
娄作仙、娄顺安、张雨芬、王艳、王超与韦玉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娄作仙,娄顺安,张雨芬,王艳,王超,韦玉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328执347号申请执行人:娄作仙,女,1977年3月9日生,住贵州省安龙县。申请执行人:娄顺安,男,1937年5月28日生,住贵州省安龙县。申请执行人:张雨芬,女,1941年11月8日生,住贵州省安龙县。申请执行人:王艳,女,2007年8月6日生,住贵州省安龙县。申请执行人:王超,男,2011年10月11日生,住贵州省安龙县。被执行人:韦玉国,男,1976年1月12日生,住贵州省安龙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娄作仙、娄顺安、张雨芬、王艳、王超与被执行人韦玉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韦玉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履行本院(2017)黔2328民初1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85376.25元,并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韦玉国的存款、车辆及其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韦玉国名下有存款19055元,本院已依法强制扣划并于2017年7月20日兑现给申请执行人娄作仙。被执行人韦玉国无固定职业和收入,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尚欠申请执行人赔偿款66321.25元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韦玉国列入全国失信人员名单。上诉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与其进行约谈,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五星审判员 付 军审判员 王国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韦友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