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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执恢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盘县地方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骆科鹏、朱敏、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融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骆科鹏,朱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恢11号申请执行人贵州融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红果宏财商业广场十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7221745635。法定代表人陆逢荣,贵州融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何德忠,贵州忠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199910537680。被执行人骆科鹏,男,1963年3月2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朱敏,女,1963年4月2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盘县地方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骆科鹏、朱敏、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特2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骆科鹏、朱敏位于盘县红果经济开发区团结东路(隆华小区)00105幢075号房屋(房产证号:六盘水市房权证红果开发区第001050**号,建筑面积为154平方米)进行拍卖、变卖。偿还申请人盘县地方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本息743742.05元,执行费9837元,合计753580.05元,从2016年6月1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经六盘水衡佳房地产估价事务有限公司六衡房估(2016)第1108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估价,上述房产价值为392100元,经盘县人民法院淘宝网组织二次司法拍卖均流拍,第二次流拍保留价是372495元,由于本案处于评估、拍卖中,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以(2016)黔0222执1434-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贵州融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盘县地方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按第二次流拍保留价372495元抵偿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骆科鹏、朱敏位于盘县红果经济开发区团结东路(隆华小区)00105幢075号房屋(房产证号:六盘水市房权证红果开发区第001050**号,建筑面积为154平方米),的查封。二、对被执行人骆科鹏、朱敏位于盘县红果经济开发区团结东路(隆华小区)00105幢075号房屋(房产证号:六盘水市房权证红果开发区第001050**号,建筑面积为154平方米),的所有权及相应权利归受偿人贵州融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所有。三、受偿人贵州融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天喜审判员  孙大禹审判员  黄泽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祥祥 微信公众号“”